建筑业企业的建筑施工设备、材料、和建筑施工费等采购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人工成本在建筑业工程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比较高,一般在20%-30%左右,这部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人工成本,可能会造成建筑业企业增值税总体税负增加。
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预算不具体及选择供应商不规范,导致建筑业企业大量的零星采购无法获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零星采购在工程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增值税税负也越高。
建筑企业购入的不动产或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工程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可能就已经购入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必要的不动产和工程设备及其他耐用机械,这些不动产、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无法抵扣,在短期内会造成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另外,建筑企业为了工程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储备的工程材料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都会增大企业的税负。
建筑业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质,采购成本中一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供应商很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很大一部分供应商为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于这些供应商而言,要么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自己开具3%的专票,这就造成建筑业企业在采购环节要么完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要么只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增值税税负增加。
很多情形下,企业主把逃税漏税作为企业节约税款的措施,增大企业税收风险的同时也造成企业财务核算无法准确反应实际业务。也有企业对税收筹划进行片面理解, 只注重税收的显性影响因素, 追求直接减轻税负的目标。
建筑业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
单个建筑业企业本身的状况不尽相同,建筑业企业各个工程项目内容及具体实施也不尽相同,建筑业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及各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具体制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针对整个建筑业行业可以以下的思路进行总体的税收筹划。
1、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不同纳税人身份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3%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9%-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对不同业务是否分开核算
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涉及不同的税率,工程项目合同中建筑业按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动产租赁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材料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设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工程项目包含的不同业务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与上游企业签订合同时,最好将税率较低的设计部分分开核算,将税率较高的动产租赁与材料采购部分统一在建筑工程施工金额之内在采购环节,应将税率较高的动产租赁与材料分开签订合同,从而提高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
3、对人工成本考虑是否减少或采用外包
人工成本在建筑业所占的比重较大且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应该考虑是否减少企业本身的人工成本支出,比如施工设备的操作是否可以在设备租赁中让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再比如,在采购电缆时是否可以将电缆铺设包含在电缆采购合同中。减少建筑企业自身的人工成本支出,可以增加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对供应商进行选择管理
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尽量避免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采购,这样才会使抵扣链条真正打通, 实现充分抵扣, 才能实现税负的整体下降。在工程预算环节做到预算的具体化,避免零星采购的发生,使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所述,建筑业的税收筹划不能脱离具体企业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脱离具体工程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建筑业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对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的前提下对企业整体的税收有整体的筹划,同时,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及具体实施情况做具体到单个工程项目的税收筹划。
案例背景:
企业A,主要进行建筑工程业务,一年收入数千万元,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大量的建筑材料供货,都外包给了各地规模不等的小供货商。但是这些小供货商为了自身偷漏税目的,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发票管理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了服务型+商贸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其一部分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企业A,安排其业务团队管理者,分别开设了多家采购型个人独资企业。以往,企业A和供货商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现在,企业A先和管理者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再通过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和供货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采购10吨建筑材料本来直接向各地供货商直接采购,但大部分供货商不愿提供发票,只能收到20%的成本发票,现改变交易模式,10吨材料由个人独资来进行采购。20%的材料成本票由它接受后将缺失的成本补上甚至加价再卖给企业A:供货商20w→采购型个人独资100w→企业A)
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采购业务外包给了这些管理者的采购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这些个独企业,再将外部的供货商进行合作。
实施前
实施后
合同流向
企业A→供货商
企业A→采购型个人独资→供货商
资金流向
企业A→供货商
企业A→采购型个人独资→供货商
服务流向
供货商→终端客户
供货商→终端客户
发票流向
企业A←供货商
企业A←采购型个人独资←供货商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简单地改变了交易模式,多了一个采购外包的环节,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并且此后不用再担心供货商的规模和是否具备开发票能力等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小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方案实施对比
实施前
实施后
交易模式
企业A直接对供货商,供货商不开票
企业A对管理层控制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开票
企业A风险
1、供货商不开票,给企业A带来了账面利润虚高,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买发票,税务风险极大
1、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特点,以极低的税率,解决发票问题
2、企业A取得了正规的发票,可以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
3、企业A不再用买发票
增值税抵扣
无抵扣
企业A可以从转包的个人独资企业获得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综合税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