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社会生产资源的不断重组。企业用工从传统的全部“自给自足”的员工模式(1.0时代)已慢慢过渡到将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以外包外部企业的外包模式(2.0时代),现已迎来了可将核心业务剥离的众包模式(3.0时代)(如下图所示)。
员工模式、外包模式及众包模式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同时存在。而不可否认的是,众包正从微观层面重塑新的生产价值生态,个人释放潜力,企业释放占有性资源,在经历种种开放和重组之后,延伸为更为庞大的商业共享网络,呈现下述三个特点:
其一,契合新生代强大的自我中心意识。众包模式下,自然人成为用工的最小单位,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向需要服务的用工企业提供服务,从传统的用工者对提供服务者具有人身属性的管理关系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其二,满足企业减少交易成本的需求。因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效率的极大提升,企业通过尽量减少交易成本的方式来设定组织的边界,必然造成企业将更多的内部工作转移给专业化的外部企业(外包),甚至通过互联网进行众包合作。
其三,符合社会生产价值极大释放的趋势。众包模式下,自由职业者可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不受办公场所及固定工作时间的约束;用工企业亦可于全世界范围内选择最低成本的服务,使得社会生产价值不断释放。
然而,新的生产价值生态的产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带来了挑战,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纠纷(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自2015年以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诉讼180余件[1])。本文将在分析众包模式下自由职业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探析自由职业者税赋成本及企业的税务法律风险。
自由职业者承接企业发布的服务需求的法律主体类型对于判断自由职业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重要。最简单的方式是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与企业签署服务合同,承接企业发布的服务需求、实际履行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而实践中,由于企业基于自由职业者提供的服务向自由职业者支付报酬时,为将该实际发生的支出计作成本以依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作进项税额用以抵扣销项税额、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往往要求自由职业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承接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并非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为便于服务报酬的结算及发票的开具,自由职业者出现了另一种承接服务的法律主体形式:即经依法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在此种形式下,自由职业者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法律主体形式承接企业发派的服务需求、履行服务、获取服务费,并可自行向企业开具发票。
以上两种类型如下表所示:
类型 | 自由职业者承接服务的法律主体形式 | 开票 |
类型一 | 自然人 |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类型二 | 非自然人 | 自行开具发票 |
在自由职业者以自然人身份直接与企业签署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被判定该自由职业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比如张术英与北京周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根据张术英与北京周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终 8122 号),张术英与周达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张术英从事宿管劳务工作,劳务报酬按月发放,达公司未为张术英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产生纠纷。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签署劳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查事实,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务合同已载明了张术英的劳动岗位、工资报酬、合同期限等主要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虽然该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是此系周达公司对合同性质的理解有误,并不能影响该合同的劳动关系的性质。
由此案可以看出,在类型一情况下,即使自由职业者与企业签署了劳务合同,亦不能以该合同阻断劳动关系的成立,关键在于是否约定了主要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
随着社会生产资源的不断重组,企业用工已进入众包模式:自由职业者向需要服务的用工企业提供服务,从传统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仅契合新生代强大的自我中心意识,满足企业减少交易成本的需求,亦可突破时间(工作时间)与空间(办公场所)的限制,极大地释放社会生产价值。
依据自由职业者的类型众包模式可分为两类,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类型:
1. 在自然人类型下,企业依旧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其用工成本相较于传统的员工模式,并不明显具有优势,亦存在被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
2. 在非自然人类型下,自由职业者以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为服务合同签约主体、服务履行主体、服务费收取主体及开票主体,并自行申报纳税。自由职业者与企业无法直接构成劳动关系,企业亦非扣缴义务人。同时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达不到建账标准,亦可进行核定征收。
希冀企业找准适合自身的用工模式,在提升效率的同时降低用工成本。
高亚平,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德恒上海税法业务中心负责人之一;专注于税务筹划、境内外上市与并购重组,擅长于社交电商税务筹划、投融资与平台合规运营相关法律服务,是国内最早从事社交电商、共享经济及平台内经营者合规运营及税务筹划法律服务的律师。 邮箱:vera.gao@dehenglaw.com 周梦,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专注于社交电商平台税务筹划、投融资与平台合规运营相关法律服务,曾为多家社交电商平台提供企业合规风控、股权架构设计与投融资等相关法律服务。 邮箱:zhoumeng@dehenglaw.com 纪倩,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专注于社交电商平台合规运营、投融资与税务筹划等相关法律服务,参与过多个社交电商平台合规风控、税务筹划及公司投融资项目。 邮箱:jiqian@dehenglaw.com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