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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承受之重——企业用工高成本透析

不能承受之重——企业用工高成本透析

时间:2020年06月26日阅读:2589 次分享:

一次就补缴员工五险一金8800万元!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某底捞在合规上市前的“壮士断腕”!在大数据时代下,随着政务云、社保入税的不断推进,像某底捞这般的企业不在少数。企业用工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税费缴纳等情况,在大数据的多维监管下一目了然,传统“躲猫猫”套路无处遁形,用工成本急速飙升。不少企业直呼:员工太贵了!

文章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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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评析——辛酸用工之路

餐饮行业普遍属于低技术劳动密集型行业,受人工成本上升的负面影响更为明显。王胖子餐饮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王胖子公司”)的王老板吐露了经营一家小企业的种种心酸和无奈:除去高额的房租费、飞涨的食材价格,“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快速上涨的用工成本。

王胖子公司员工实际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但企业实际承担的用工成本远高8,000元。按照《2018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规定,王胖子公司需要承担养老保险比例为20%、医疗保险比例为9.5%、失业保险比例为0.5%,生育保险比例为1%,工伤保险比例为0.5%,外加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合计比例为37%;而员工个人承担比例为16%,“羊毛出在羊身上”,合计比例为53%。

原先王胖子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采取按社保缴费标准下限进行缴纳的方式“竭力求生”。

而随着社保新政的逐步推行与数字化监管的加强,王胖子公司只得以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对比2018年,每人每年平均增加近1.65万元的成本费用,王胖子公司员工25人,合计增加41.30万元。

王胖子餐饮有限公司职工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缴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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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板苦笑道:员工真的太贵了,实在雇不起人了!

2.严峻现状

2.1.人口红利消失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自2017年起,我国劳动力人数呈现负增长(2018年我国劳动力为80567万人,比2017年减少119万人,同比下降0.15%),人口红利消失,劳动力供给减少导致企业招人难,用工成本增加。

2.2.物价上涨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8年我国CPI上涨2.1%,2009至2018年CPI平均增长率为2.23%,物价上涨趋势明显。物价上涨推动员工工资增加,2018年全国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2413元,同比增长10.9%,十年内共增长155.6%。

2.3.征管力度空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在2019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设立社会保险费司、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进一步落实社保入税新政的实施。

社会保险费归税务部门统一征管,象征着社保征管力度的加大。而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社保黑名单制度,社保征管力度更上一台阶,不依法缴纳社保,将会受到联合惩戒。

而随着社保入税的逐步推进,企业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还需依据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上海市为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8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96元和4279元,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为20%,医疗保险比例为9.5%,失业保险比例为0.5%,生育保险比例为1%,工伤保险比例为0.2%-1.9%,共计31.2%-32.9%。依据《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规定,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5%-7%,补充住房公积金为1%-5%。综上,企业要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最低为36.2%,最高为44.9%。

综上所述,在人口红利消失及物价上涨导致的用工成本不断攀升的基础上,随着社保入税的不断推进,企业在支付员工高薪水的同时,还需以该实际薪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用工成本太高!

3.错误路径:形式劳务关系掩盖实质劳动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用人单位除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外,还须承担各类用工责任,如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责任,为员工安排休息、休假的责任,裁员时的经济补偿责任等等。

基于劳动关系下高昂的用工成本及繁重的用工责任,不少企业自作聪明,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以劳务关系规避劳动关系下的企业用工成本及责任。

然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仅仅从合同的形式进行判断,更需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用工实质进行认定。例如,要求员工遵守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员工发放工作证、工资条,要求员工按时上下班、打卡考勤等等,因其构成劳动关系项下的企业对员工的强管理关系,存在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1)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的风险,随之而来的是需要企业承担的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责任。

因此,稍有不慎,企业自作聪明构建的形式劳务关系就会被认定为实质劳动关系,反而造成企业额外损失!

04.未来出路,何去何从?

员工太贵了,那么企业在现今趋严的数字化监管下,面对这“不能承受之重”,是否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用工成本、用工责任及用工风险?

请关注下篇《个体户这玩意儿》,为企业高昂用工成本之痛提供合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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