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会计都会听老板安排进行开票,有的人听老板话了,但如果发票有问题的话,即使没有得利也不是股东,仍然可能与老板同罪。
事件回顾
2019年4月27日,云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大股东实控人王某接到一通电话,让她到公安分局来一下,随后公司会计高某在办公室被公安局人员带走。
高某是一名85后会计,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说自己负责入账和申报纳税,听从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指挥。在公诉时,虽然委托了北京盈科律所的律师进行了辩护,仍然与公司实控人同罪处理,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
这对才35岁风华正茂的高凡来讲,人生这一污点或许会影响其下半生。
对外称首席合伙人
高某在云南这家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只负责入帐和纳税申报,为了对外好开展工作,对外称首席合伙人。2016年至2017年期间,会所实控人王某先后安排公司员工注册成立了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成立后均由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明知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高某利用上述10家公司、个体经营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提醒出纳虚开金额,将被告单位向10家公司、个体经营户支付、回转的资金记账,与实控人王某共同犯罪,不分主从关系。
虽然高某说自己仅是一个普通会计,并不是财务负责人,更不是公司合伙人,是一个虚假的称谓而已,虽然再三辩解,但仍没有被采纳。
而他们实早的想法仅仅是因为公司实际存在大量成本无法取得可作为成本列支的凭证,所以才想到了这种办法。为了抵充公司经营成本,不具有偷税、骗税的主观目的,以为就没有问题,作为一家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实在不应该。
他们在辩解中声称,上游出票公司和个体经营户已足额缴纳了相应增值税款,被告单位作为受票人依法进行抵扣,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客观上没有少缴增值税税款,主观上没有骗取增值税税款的故意,所以不应该作为虚开发票罪。
法院认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经营户在无业务往来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税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
最后除了罚款外,均判了5年有期徒刑。
思考
有很多会计可能会认为,老板安排去做的事,不去做吧,可能没有工作,去做吧,又可能去背黑锅,两难。
尤其是此案中,高某作为会计,可能只有正常的工资,没有股份也不是公司股东,操着卖白菜的心,却与实控人一样的下场,似乎有点冤屈。但从判决书中看到判决还是有依据的,毕竟上述都是她经手的。
虽然这2个人入狱了,但笔者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运作,还在今年2月还获得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电网公司等多个政府项目里中标。
所以,即使我们会遇到各种缺少成本票的地方,但采用虚开票的方式仍然存在着极大的税务风险。
作为对外审计的会所,不懂税、不会节税、不懂税法才是最可悲的地方。